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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家宏------全民健身的治理体系与法治建设
2020-12-15 17:00   审核人:

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序幕,体育也应该在其中。习总书记在四中全会上做了重要讲话,明确的提出坚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的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党的两个百年的建设,在各方面的制度要成熟、定型。到2035年提出了,要实现基本实现现代化,实现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新中国成立100年2049年,体系能力的现代化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巩固优先充分体现。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体,包括提高党内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这三个方面要重点来推进。体育在依法治国里面我们要实现体育强国、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共同推进里面来共同产生新的思想和新的保障,尤其是立法机制,健全社会主义公平正义法治保障要加强对法律知识的监督,体育是有规则的,有法律保障的,所以我们更要完善,更要保障。从党的十九大五中全会提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制政府,也是为保障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的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的权益,要切实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法治的要求。不断增强人民的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一、研究背景

习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了新的要求,新的目标,第一阶段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第二阶段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从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到基本实现现代化,再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战略安排。中国社会现代化的完全实现,应该包括体育现代化以及实现体育现代化的体育治理现代化,体育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我国体育深化改革转型升级的突破口,是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因此全面提升我国体育法制建设水平,推动全民健身高质量的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的任务。所以在体育法治特别是全民健身这一块,重点的在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研究和推进,第一,将保障体育权利作为体育法治的核心追求,第二,将依法行政作为体育法治发展的关键环节,从政府的主导到一党合作的多元化的发展等来保障行政执法,包括市场的保障体系,这是关键环节,第三将法治化作为中国体育市场发展的根本保障,全民健身有市场群众性开展活动的市场,以及现在市场要进行法制来进行保护,第四将体育纠纷解决机制作为体育法治的促进手段。

二、实施全民健身国家战略的法律问题

首先是政策保障问题,第一,全民健身的目标定位偏实用主义,缺乏超前意识和人本关怀,在全民健身保障方面,要针对不同人群的特征,不同人群的要求来进行法律的保障,第二没有突破条块分割的行政权力体制,条块分割政府、市场、全民建设群众性的社会组织,还没有形成分割的权力,对现有政策资源缺乏具体明确的指向性,更缺乏全民健身融合发展的前瞻性、系统性认识。根据以上问题提出一些对策建议,在价值观念上将体育健身作为人们追求幸福、享受快乐增进健康的生活方式,培育全民健身的社会氛围和法治环境。在评估反馈上,通过调查《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全民健身计划》贯彻实施检查等机制,向全国人大、国务院及时、准确、完整反馈调查结果,切实加强全民健身法规执行效果评估,发挥评估反馈作用。在法律依据上加强群众健身的宪法保障,把全民健身国家战略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是全民健身的主体、活动、行为都有法律保障,在权利监督上,廓清体育权力清单、规范体育权力运行、限制体育权力行使的裁量权范围、建立行政、司法、监察委和社会监督一体化的权力运行监督体系,在运行保障上,从体育组织、场地、经费、活动等方面合理的配置资源,创造条件有效推动全面健身。在行业的自治上,尊重体育特殊性,发挥体育社会组织功能,加强体育志愿者队伍的建设,形成职业反哺群众体育的机制,利用社会和行业力量全面推动全民健身国家战略相纵深发展。在权益救济上,探讨构建新型体育仲裁调解机制,解决全民健身的体育纠纷,形成通畅的全民健身权益救济机制。

社会体育组织市场经营法制建设方面的问题,缺乏完整的法律体系,缺乏有关经营行为的专门政策文件,缺乏组织经营行为的授权性的规范,认定经营行为的规章制度有待商榷。缺乏可操作性,大多数体育社会组织受制于能力不足,无法展开开办经济实体的实际操作,完全杜绝体育社会组织的经营行为也存在可操作性难的问题。缺乏区别对待,体育社会组织与其他社会组织经营的行为的区分,基层体育社会组织与国家级、省级体育社会组织经营行为的区分。缺乏协调和衔接,法律与社会组织三大条例规定不一致,法规与社会组织的三大条例规定不衔接,其他政策文件与社会组织三大条例的规定不统一。从句法到全民健身有关的市场经营的一些条例啊,是不一致不衔接不统一。所以对策建议要增强授权性的法律规范,相关法规应当在保留“不得从事营业性经营活动”的基础上,制定如“组织具有开展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的权利”等授权性法律规范,满足体育社会组织的现实需求。建立经营行为的认定标准,应当在遵守非分配原则基础上,将组织在实现其宗旨范围内的向社会提供公共体育服务的经营行为称为“相关经营活动”,其他的则称为“不相关经营活动”。增强法律条文的协调统一,根据法理规则,当前体育社会组织经营行为相关法规的完善重点应放在与现有法律法规的协调上,对税法、价格法、竞争法、合同法、反垄断法以及其他规定中有关体育社会组织经营行为相关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彰显政策法规的区别对待,应当针对体育社会组织经营行为,建立专门的政策法规,实际上是对全民健身领域的重点扶持。根据体育社会组织目前规模小,资金少,影响力不足的状况,理应对其特别的关注,给予政策倾斜,做到对体育社会组织的“精准扶贫”。

残疾人的体育法律保障的研究问题,法律、法规比较笼统,刚性有余而柔性不足,残疾人体育权利保障机制不健全,残疾人自身法律知识尚显薄弱,社会环境的排斥,所以我们提出加强完善法律保障,进一步细化对残疾人的法律法规制度,进一步健全残疾人的保障体系,强化政府在保障残疾人体育权益方面的职能,强化权益,政府具有不可推脱的责任,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多方面的资助和加强监督,为我国残疾人体育权益的实现提供保障。三块残疾人体育权益保障立法工作,重视自下而上的反馈体系和自上而下的顶层设计,相关部门应加快建立系统的立法规划体系,切实以法律手段来保障残疾人体育权益。完善实施机制,注重残疾人体育法律的执行,要切实保障好我国残疾人体育权益,就必须建立起残疾人体育权益保障实施机制,有了完善的工作机制,运行机制,监督机制,裁决机制,才能真正实施好残疾人体育法律。

体育场地设施的法律保障研究问题。规划程序双线并行,造成“争地”冲突;政府部门行政壁垒,兼容用地难产;跨部门规范碎片化,发挥效力欠佳;权责边界定位模糊,政策实施性较差;软件配套规划空缺,后续服务能力不足。所以要厘清城市总体规划与公共体育设施专项规划技术衔接,建立体育用地保障机制。制定兼容体育设施的工作执意,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借体育法修改契机,完善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政策。加强部门专项规划协调力度,落实体育设施建设需求,细化公共体育设施配套规划,增强公共服务能力。

除此以外还有一些问题,特别青少年体育法律保障的研究,青少年体质健康是社会发展的薄弱环节,引起我们关注尤其是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的法律保障,我们有体质健康的标准,这个标准是不是完全能够实施,就是今后青少年学生的体育锻炼标准,。校园体育的法律保障与监管机制,要强化体育课程强化体育课外活动,以及青少年参与体育的社会与家庭责任。全民健身活动及体育赛事的法律保障,体育赛事有序运行的法律保障制度,怎么对群众性决赛时的组织责任进行划分认定,怎么更好的有序的来开展群众性的体育赛事,马拉松是一个特殊的问题,马拉松体育赛事组织的法律问题,不是个人公司或者其他的形式都可以举办马拉松,我们有市场的监管制度、市场组织保障制度。体育伤害风险法律规制问题,特别是群众性的体育伤害制度的问题,体育暴力伤害的社会危险性,群众体育伤害风险的防治措施,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问题要有明确的划分。

三、结语

党的19届五中全会明确到2035年要建成体育强国、健康中国,在“十四五”期间要“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重大任务,“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增强人民体质。”“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在新的历史方位下,体育领域需要把握大局,顺应时势。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克服阻力,激发活力,形成合力,全面深入实施全民健身国家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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