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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2012-03-15 13:30   审核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管理, 根据《天津市普远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认定计划》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下简称重 点研究基地)的建设标准是:

( 一 )、在科学研究方面,通过承担重大科研项目、取得重大研究成果, 促进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同步发展, 建立起知识创新机制,使某一学科领域科学研究的整体水平在全国居前列地位,并享有较高学术声誉。

( 二 )、在人才培养方面, 通过科学研完, 培养一流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队伍。以最祈科研成果更新教学内容, 培养硕士、博士等高级专门人才。为有关行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本研究领域的最新科学知识的培训,成为全市乃至全国相同研究领域有一定影响的专门人才库和人才培养培训基地。

( 三 )、通过举办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接受国内外访问学者、建立图书资料和情报信息网络等措施,形成对外学术交流窗口,成为全市乃至全国高校在本学科领域的学术交流和情报资料的重要基地

( 四 )、通过主动承担实际工作部门的应用研究课题, 聘请实际工作部门的专家作为兼职研究人员,吸收其参加课题组开展合作研究。派遣研究基地人员担任实际工作部门的顾问,面向各级政府及社会各界开展咨询服务,提高解决重大实践问题的综合研究能力和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成为在全国有一定影响的“思想库”和研究咨询基地。

( 五 )、通过深化科研体制改革,建立起研究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竞争创新、“产学研”一体化的运行机制, 成为全市高校科研体制改革的示范基地。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重点研究基地采取市教委和高等学校共建、以学校建设为主的方式, 实行竞争入选、定期坪估、不合格淘汰、达标递补的动态管理模式。

第四条 市教委在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中的主要职责是: ①负责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和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②组织重点研究基地的申报、专家评审和检查评估等工作;③按照国家政策并结合天津实际对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进行指导和支持。

第五条 学校在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中的主要职责是: ①组织本单位科研体制改革和重点研究基地推荐申报工作;②制定重点研究基地的具体建设计划,并负责检查、落实;③为重点研究基地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建设经费;④组织和支持重点研究基地的重大学术活动,⑤向市教委定期报告工作。

第六条 重点研究基地原则上应是学校直属的与院系平行的实体性研究机构和研究生培养单位。

第七条 重点研究基地主任( 所长 )由依托学校聘任。受聘者任期不应少于 3 年,可追聘连任,但原则上不超过 3 届。受聘者年龄不得超过 55 岁。对在任职期间连续外出 6 个月以上的主任( 所长 ), 应及时调整。学校解聘或变更重点研究基地主任( 所长 ) 应报市教委备案。重点研究基地实行主任 ( 所长 ) 负责制 ,其主要职责是:①负责全面实施市教委确定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标准;实施学术委员会确定的学术发展规划;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②负责聘任副主任( 副所长 )、专兼职研究人员及行政和资料管理人员;③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包括筹集和批准使用经费 );④定期向学校科研处长、主管校长及市教委科研处报告工作。

第八条 重点研究基地设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研究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责和工作要求如下:

( 一 )、主要职责: 制定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审议重点研究基地的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计划。

( 二 )、人员组成: 学术委员会成员应为单数, 一般不少于 5 人 , 由国内著名学者组成, 并注意吸纳符合条件的中青年学者进入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成员( 包括正副主任 )中本校学者一般不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市教委科研处审核,由依托学校校长聘任。

( 三 )、学术委员会任期一般为三年, 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应少于四分之一。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成员的产生办法以及换届、增补、主任人选、民主表决程序等事项, 应在章程中做出明确规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应报市教委科研处备案。

第九条 研究人员实行聘任制, 由主任( 所长 )与研究人员,签定责、权、利明确的定期聘任合同。流动研究人员由主任( 所长 ) 按“带( 给 )课题和经费进基地、完成课题后出基地”的要求聘任。

第十条 专兼职研究人员进驻重点研究基地从事课题研究( 以下简称:驻所研究 )的工作时间: 专职人员每年不得少于 6 个月;校内外兼职研究人员( 包括境外访问学者 ) 每年不得少于 l 个月。外单位专兼职研究人员驻基地工作, 应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并出具单位证明。

第十一条 为保证重点研究基地的稳定性和开放性, 校内应有一定数量的专职研究人员, 校内研究人员数与校外研究人员( 客座研究人员 ) 数应当保持或低于3:1的比例。要注意吸收学有所成的出国留学、进修人员回国参加研究工作 .

第三章 设立与建设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的重点研究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 一 )、研究方向: 重点研究基地的主要研究方向应符合国家和天津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战咯目标,开展学科前沿、交叉领域的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

( 二 )、硬件建设: 重点研究基地必须配置工作需要的办公用房、图书资料室用房;科研工作需要的计算机、先进软件、复印机和国际互联网络终端等设备;拥有科研工作需要的专业图书资料,特别是外文图书资料。

( 三 )、人才队伍: 重点研究基地专兼职研究人员, 总数不少于 10 人 , 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二分之一, 年龄在五十周岁以下人员不少于二分之一。重点研究基地依托学科要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授予权。

( 四 )、科研能力:近 4 年间承担的国家级科研项目不少于4 项,或有经费资助的省部级科研项目不少于 8 项,人均科研经费不少于 1 万元/ 年。

重点研究基地近 4 年问在高水平期刊 (CSSCI、SSCI、A&HCI)上发表论文 30 篇以上, 有以公开发表的系列论文为支撑的科研专著 6 部以上, 并至少有 2 项成果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常设奖。

( 五 )、运行管理: 重点研究基地依托国家级和市级重点建设学科,应建立起较完善的管理办法和开放运行的规章制度,初步建立“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 六 )、支持与投入: 近 4 年来依托单位以不同方式投入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不少于 30 万元。

第十三条 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所需的资金由依托单位筹集。重点研究基地所在学校每年不得少于 10 万元的基地建设经费投入。

第十四条 天津市教委通过安排科研项目、重点建设学科等,支持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和运行。

第十五条 认定程序:

( 一 ) 、申请认定重点研究基地的机构经所在学校同意推荐后, 填报《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申请评审书》一式五份,加盖学校公章,报市教委科研处。

( 二 ) 、市教委科研处对申报的重点研究基地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重点研究基地, 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和实地考察, 并由重点研究基地进行汇报和答辩。

( 三 ) 、市教委科研处根据专家组提出的入选机构名单,进行综合评估协调,经综合评议后 , 报市教委批准。

第四章 科研设施与图书资料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应为重点研究基地提供下列条件: 1. 能满足国内外专兼职研究人员驻所研究工作需要的办公用房、图书资料室用房和生活用房;2. 能满足科研工作需要的计算机、复印机和国际互联网络终端等设备;3.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建立结构合理、便于查询、并能得到正常维护的重点研究基地网页,4.能满足科研工作需要的专业图书资料,特别是外文图书资料;5.每年为研究基地提供 l-2 位出国访问学者名额,接待 l-2 位国外访问学者;6.学校应支持重点研究基地,尽可能创办一份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

第十七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拥有独立于学校图书馆的专门图书资料室, 要特别注意最新书刊资料的购置。图书资料室应配备具有图书情报职称的专职资料人员, 对图书资料进行编目;为研究人员提供有关信息查询服务。

第十八条 学校图书馆应满足重点研究基地图书资料特别是外文图书资料的订购需要、并提供有关资料编自、信息查询服务。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建立半年一期的工作简报制度, 必要时可缩短间隔。简报内容包括: ①重大学术活动报告, 如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全国性学术会议或国际性学术会议纪要、学校关于基地工作的重要决定、主管部门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②承担项目进展情况报告;③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包括: 驻所研究制度、经费管理制度、图书资料室管理制度、研究人员聘任与内部分配制度、外事工作制度、例会制度;④其他有关工作情况报告。

第二十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建立每年一期的成果简报制度,必要时可缩短时间间隔。简报内容包括: ①重大项目阶段性成果摘要;②学术研讨会成果摘要;③研究咨询报告摘要。每个重点研究基地每年应向有关部门提供一份研究咨询报告。

第二十一条 重点研究基地原则上每年举办一次全国性学术会议, 在正式开会前 4 个月应向市教委科研处备案。内容包括: 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要内容、征文方式、会议人数、经费预算( 分项预算 )、会议成果的传播方式( 如出版论文集、研究报告、会议纪要等 )。国际学术研讨会除按有关外事规定报告外事部门审批外, 须同时抄报市教委科研处。

第六章 检查评估

第二十二条 为了促使各重点研究基地尽快达到建设标准,学校每学期应检查一次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的执行情况,市教委科研处每年组织一次年度检查工作。各有关学校于 12 月 3l 日 前填报《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年度检查表》( 另发 ) 向市教委科研处报告。

第二十三条 市教委科研处每三年将组织一次重点研究基地评估和重点评估相结合的办法, 评估的主要内容是: ①重点研究基地全面达到建设标准的情况;②学校在设施、经费、政策等方面支持重点究基地建设的措施落实情况;③学校科研处和重点研究基地负责人的工作绩放。被评估羊位填写《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重点研究基地评估报告书》 ( 格式同《申请评审书》、以便对照进步情况 )。评估前三个月由市教委科研处向全市发布放评估重点研究基地名单及评估办法公告, 允许未列入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的同一或相近研究方向的其他高校科研机构参与竞评, 并填写《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申请评申请书》。评估工作采取通讯评审和专家组实地考察 相结合的办法。被评重点研究基地的《评估报告书》与竞评机构的《申请坪审书》同时发放给专家进行评审, 平等竞争,择优胜者列入新一轮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

第二十四条 在检查和评估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可视具体情况给予通报、限期整顿、撤销资格等处理: ①重点研究基地的办公用房、资料室用房、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无明显改善;②实施单位的配套经费未到位或违反资助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③实施单位支持重点研究基地的政策措施没有落实;④评估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谎报数据者;⑤其他高校同一研究方向的科研机构其整体研究水平和实力已超过现有重点研究基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试行, 各重点研究基地制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不得与本办法冲突。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教委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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